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信息化办公室   Network Center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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