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责成各级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五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接入网络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